前條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下列事項:
一、聲請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及應為送達之處所;聲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
三、有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職業、住所或居所。
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五、見解發生歧異之經過及所涉法規範。
六、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
七、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八、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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