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財法

營業秘密法第14-1條


檢察官偵辦營業秘密案件,認有偵查必要時,得核發偵查保密令予接觸偵查內容之犯罪嫌疑人、被告、被害人、告訴人、告訴代理人、辯護人、鑑定人、證人或其他相關之人。

受偵查保密令之人,就該偵查內容,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實施偵查程序以外目的之使用。

二、揭露予未受偵查保密令之人。

前項規定,於受偵查保密令之人,在偵查前已取得或持有該偵查之內容時,不適用之。


 

所有條文

立法沿革

法規註釋

解釋函令

裁判彙編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律師說法

 
分享此頁
  27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