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人於經註冊指定之商品或服務,取得商標權。
除本法第三十六條另有規定外,下列情形,應經商標權人之同意: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經註冊者,得標明註冊商標或國際通用註冊符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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