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

民法物權第七章質權第二節權利質權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民法物權第七章第二節規範權利質權的相關制度,包括其定義、設定、實行及相關的權利與義務。權利質權是一種以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作為標的物的擔保方式,質權人得依法享有對標的物的優先受償權。規定,權利質權的設定需遵循相關條款,如以書面形式進行,並依照標的權利的性質採取通知、交付或登記等程序。在實行方面,無論標的物為一般債權或有價證券,質權人均可不同情境行使其權利,包括提存、請求給付或促使清償期提前屆至等。此外,法條也明確規範債務人的清償義務及禁止抵銷的情況,以保障質權人利益。特別是在有價證券的範疇中,附屬證券亦為質權效力所及,進一步強化質權的完整性。整體而言,這些規定確保權利質權制度在實務中的穩定與適用性,維護交易安全及各方權益,並促進市場秩序與資本流動的健全發展。

 

民法第900條:

稱權利質權者,謂以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物之質權。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民法第901條:

權利質權,除本節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動產質權之規定。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民法第902條:

權利質權之設定,除依本節規定外,並應依關於其權利讓與之規定為之。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民法第903條:

為質權標的物之權利,非經質權人之同意,出質人不得以法律行為,使其消滅或變更。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民法第904條:

以債權為標的物之質權,其設定應以書面為之。

前項債權有證書者,出質人有交付之義務。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民法第905條: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金錢給付為內容,而其清償期先於其所擔保債權之清償期者,質權人得請求債務人提存之,並對提存物行使其質權。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金錢給付為內容,而其清償期後於其所擔保債權之清償期者,質權人於其清償期屆至時,得就擔保之債權額,為給付之請求。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民法第906條: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金錢以外之動產給付為內容者,於其清償期屆至時,質權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之,並對該給付物有質權。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民法第906-1條: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不動產物權之設定或移轉為給付內容者,於其清償期屆至時,質權人得請求債務人將該不動產物權設定或移轉於出質人,並對該不動產物權有抵押權。

前項抵押權應於不動產物權設定或移轉於出質人時,一併登記。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民法第906-2條:

質權人於所擔保債權清償期屆至而未受清償時,除依前三條之規定外,亦得依第八百九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八百九十五條之規定實行其質權。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民法第906-3條: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如得因一定權利之行使而使其清償期屆至者,質權人於所擔保債權清償期屆至而未受清償時,亦得行使該權利。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民法第906-4條:

債務人依第九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百零六條、第九百零六條之一為提存或給付時,質權人應通知出質人,但無庸得其同意。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民法第907條: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其債務人受質權設定之通知者,如向出質人或質權人一方為清償時,應得他方之同意。他方不同意時,債務人應提存其為清償之給付物。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民法第907-1條: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其債務人於受質權設定之通知後,對出質人取得債權者,不得以該債權與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主張抵銷。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民法第908條:

質權以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因交付其證券於質權人,而生設定質權之效力。以其他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並應依背書方法為之。

前項背書,得記載設定質權之意旨。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民法第909條:

質權以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票據、或其他依背書而讓與之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其所擔保之債權,縱未屆清償期,質權人仍得收取證券上應受之給付。如有使證券清償期屆至之必要者,並有為通知或依其他方法使其屆至之權利。債務人亦僅得向質權人為給付。

前項收取之給付,適用第九百零五條第一項或第九百零六條之規定。

第九百零六條之二及第九百零六條之三之規定,於以證券為標的物之質權,準用之。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民法第910條:

質權以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其附屬於該證券之利息證券、定期金證券或其他附屬證券,以已交付於質權人者為限,亦為質權效力所及。

附屬之證券,係於質權設定後發行者,除另有約定外,質權人得請求發行人或出質人交付之。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民法=民法物權=質權=權利質權=
分享此頁
  24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