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財法

專利法第44條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依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以外文本提出者,其外文本不得修正。

依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補正之中文本,不得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

前項之中文本,其誤譯之訂正,不得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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