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實施該發明之權。
物之發明之實施,指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之行為。
方法發明之實施,指下列各款行為:
一、使用該方法。
二、使用、為販賣之要約、販賣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方法直接製成之物。
發明專利權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
摘要不得用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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