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財法

專利法第67條


發明專利權人申請更正專利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僅得就下列事項為之:

一、請求項之刪除。

二、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

三、誤記或誤譯之訂正。

四、不明瞭記載之釋明。

更正,除誤譯之訂正外,不得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依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以外文本提出者,其誤譯之訂正,不得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

更正,不得實質擴大或變更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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