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尚未審定之聯合新式樣專利申請案,適用修正前有關聯合新式樣專利之規定。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尚未審定之聯合新式樣專利申請案,且於原新式樣專利公告前申請者,申請人得於修正施行後三個月內申請改為衍生設計專利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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