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財法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


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法院得命技術審查官就其執行職務之成果,製作報告書。但案件繁雜而有必要時,得命分別作成中間報告書及總結報告書。

技術審查官製作之報告書,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公開全部或一部之內容。

法院因技術審查官提供而獲知之特殊專業知識,應予當事人辯論之機會,始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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