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二條之定期會議,不能依法或依章程規定召開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或監事一人召集之。
前二條之臨時會議,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不於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時,原請求人之一人或數人得申請主管機關指定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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