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

工會法第28條


工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二、經常會費。

三、基金及其孳息。

四、舉辦事業之利益。

五、委託收入。

六、捐款。

七、政府補助。

八、其他收入。

前項入會費,每人不得低於其入會時之一日工資所得。經常會費不得低於該會員當月工資之百分之零點五。

企業工會經會員同意,雇主應自該勞工加入工會為會員之日起,自其工資中代扣工會會費,轉交該工會。

會員工會對工會聯合組織之會費繳納,應按申報參加工會聯合組織之人數繳納之。但工會聯合組織之章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繳納會費之標準,最高不得超過會員工會會員所繳會費總額之百分之三十,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五。但工會聯合組織之章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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