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

工會法第31條


工會應於每年年度決算後三十日內,將下列事項,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一、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之名冊。

二、會員入會、出會名冊。

三、聯合組織之會員工會名冊。

四、財務報表。

五、會務及事業經營之狀況。

工會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或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限期令其檢送或派員查核。


 

所有條文

法律體系

立法沿革

法規註釋

解釋函令

裁判彙編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律師說法

 
分享此頁
  64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