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親屬第一章通則中,對親屬關係的定義、計算及其存續條件進行了系統性說明,旨在為親屬關係提供清晰的法律框架。第967條至971條分別對血親及姻親作出規範。第967條明確了直系血親與旁系血親的定義,直系血親為上下代關係,旁系血親則是同源的側枝親屬。第968條進一步規定血親的親等計算,直系血親每代為一親等,旁系血親需經共同祖先計算總世數。第969條至970條則界定姻親範疇及其親系親等計算,姻親涵蓋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及配偶血親的配偶。第971條則明確姻親關係因婚姻消滅而終止,表明姻親關係的附屬性。這些條文對家庭關係的認定、繼承權及婚姻限制具有重大意義,體現法律對家庭倫理與社會秩序的維護。
民法第967條:
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
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
民法第968條:
血親親等之計算,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旁系血親,從己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親等之血親,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
民法第969條:
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民法第970條:
姻親之親系及親等之計算如左:
一、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二、配偶之血親,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三、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民法第971條:
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