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

民法親屬第二章婚姻第一節婚約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民法》親屬第二章婚姻第一節婚約,詳細規範了婚約的訂立、效力、解除及相關權利義務的處理,為當事人提供法律保障並維護社會秩序。婚約的訂立以男女當事人的自由意志為基礎,強調平等與自願,未成年人訂立婚約需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且未滿17歲不得訂定婚約,突顯了對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法律禁止對婚約的強迫履行,並對解除婚約的法定事由及賠償機制進行了明確規定,保障無過失方的正當權利。此外,因婚約訂立而進行的贈與,若婚約終止,贈與方可依法請求返還贈與物,確保財產關係的公平處理。同時,相關請求權均設有二年的消滅時效,促使當事人及時行使權利,避免長期糾紛對雙方生活造成負面影響。這些規定綜合了自由與責任、權益與義務的平衡,既保障了婚姻自主,又促進了法律關係的穩定與公平,為當事人提供全面的法律支持。

 

民法第972條:

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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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973條:

男女未滿十七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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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974條:

未成年人訂定婚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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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975條:

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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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976條: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

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

二、故違結婚期約。

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

四、有重大不治之病。

五、婚約訂定後與他人合意性交。

六、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

七、有其他重大事由。

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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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977條:

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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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978條: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第九百七十六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對於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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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979條:

前條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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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979-1條:

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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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979-2條:

第九百七十七條至第九百七十九條之一所規定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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