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應遴聘就勞動關係或勞資事務具有專門學識、經驗者為勞動調解委員。
法院遴聘前項勞動調解委員時,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遴聘總人數三分之一。
關於勞動調解委員之資格、遴聘、考核、訓練、解任及報酬等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民事訴訟法有關法院職員迴避之規定,於勞動調解委員準用之。
所有條文
法律體系
立法沿革
法規註釋
解釋函令
裁判彙編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律師說法
碩豐法律事務所
有勞資問題要處理嗎?歡迎與我們聯繫
發生車禍難以處理嗎?歡迎與我們聯繫
離婚家事問題難以處理嗎?讓我們協助您
遺產案件讓您心煩嗎?請讓我們協助您
有房地產法律問題,歡迎來電詢問
有債務問題要處理嗎?歡迎來電洽詢
我們以合理價格提供高品質法律服務,需要協助,請聯繫我們 ...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