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

勞動事件法第51條


除別有規定外,本法於施行前發生之勞動事件亦適用之。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尚未終結之勞動事件,依其進行程度,由繫屬之法院依本法所定程序終結之,不適用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其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行為,效力不受影響。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尚未終結之勞動事件,依繫屬時之法律或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定法院之管轄。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尚未終結之保全事件,由繫屬之法院依本法所定程序終結之。


 

所有條文

法律體系

立法沿革

法規註釋

解釋函令

裁判彙編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律師說法

 
分享此頁
  29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