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16條


依第十二條規定禁止出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中央主管機關應函請入出國管理機關廢止禁止其出國之處分:

一、已清償依第十二條規定禁止出國時之全部積欠金額。

二、提供依第十二條規定禁止出國時之全部積欠金額之相當擔保。但以勞工得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者為限。

三、已依法解散清算,且無賸餘財產可資清償。

四、全部積欠金額已依破產程序分配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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