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

民法親屬第二章婚姻第二節結婚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民法》第999-1條為結婚無效或被撤銷時提供了相關條文的準用規範,旨在確保法律的完整性與一致性。條文規定,若婚姻被判無效,應準用第1057條與第1058條之規定;若婚姻被撤銷,則須準用第1055條至第1058條之相關條文。這些規定涉及夫妻財產的分配、子女的撫養與監護、以及其他家庭義務的調整,為當事人提供了法律依據以妥善處理婚姻解除後的問題。通過準用相關條文,法律明確了婚姻無效或撤銷後的財產與子女安排,減少了潛在的爭議與不確定性,特別是在子女利益保障方面具有重要意義。此外,這一設計避免了法律適用的空白,提升了婚姻制度的公平性與操作性。整體而言,此條文體現了法律在維護家庭秩序與保護個人權益上的細緻規劃與平衡考量。

 

民法第980條:

男女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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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981條:

(刪除)

民法第982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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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983條:

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

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

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

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

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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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984條:

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結婚。但經受監護人父母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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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985條: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

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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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986條:

(刪除)

民法第987條:

(刪除)

民法第988條:

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

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

三、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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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988-1條:

前條第三款但書之情形,前婚姻自後婚姻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

前婚姻視為消滅之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離婚之效力。但剩餘財產已為分配或協議者,仍依原分配或協議定之,不得另行主張。

依第一項規定前婚姻視為消滅者,其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撤銷兩願離婚登記或廢棄離婚判決確定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前婚姻依第一項規定視為消滅者,無過失之前婚配偶得向他方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前婚配偶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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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989條: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條之規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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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990條:

(刪除)

民法第991條: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者,受監護人或其最近親屬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結婚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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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992條:

(刪除)

民法第993條:

(刪除)

民法第994條:

(刪除)

民法第995條:

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不能治之時起已逾三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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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996條:

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者,得於常態回復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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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997條: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者,得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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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998條:

結婚撤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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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999條:

當事人之一方,因結婚無效或被撤銷而受有損害者,得向他方請求賠償。但他方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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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999-1條:

第一千零五十七條及第一千零五十八條之規定,於結婚無效時準用之。

第一千零五十五條、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二、第一千零五十七條及第一千零五十八條之規定,於結婚經撤銷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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