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

就業服務法第35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得經營下列就業服務業務:

一、職業介紹或人力仲介業務。

二、接受委任招募員工。

三、協助國民釐定生涯發展計畫之就業諮詢或職業心理測驗。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經營前項就業服務業務得收取費用;其收費項目及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所有條文

法律體系

立法沿革

法規註釋

解釋函令

裁判彙編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律師說法

 
分享此頁
  44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