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

勞動檢查法第15條


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時,得就勞動檢查範圍,對事業單位之雇主、有關部門主管人員、工會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為左列行為:

一、詢問有關人員,必要時並得製作談話紀錄或錄音。

二、通知有關人員提出必要報告、紀錄、工資清冊及有關文件或作必要之說明。

三、檢查事業單位依法應備置之文件資料、物品等,必要時並得影印資料、拍攝照片、錄影或測量等。

四、封存或於掣給收據後抽取物料、樣品、器材、工具,以憑檢驗。

勞動檢查員依前項所為之行為,事業單位或有關人員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勞動檢查員依第一項第三款所為之錄影、拍攝之照片等,事業單位認有必要時,得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檢視或複製。

對於前項事業單位之請求,勞動檢查機構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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