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所稱著火性物質,指下列危險物:
一、金屬鋰、金屬鈉、金屬鉀。
二、黃磷、赤磷、硫化磷等。
三、賽璐珞類。
四、碳化鈣、磷化鈣。
五、鎂粉、鋁粉。
六、鎂粉及鋁粉以外之金屬粉。
七、二亞硫磺酸鈉。
八、其他易燃固體、自燃物質、禁水性物質。
所有條文
法律體系
立法沿革
規定註釋
律令格式
裁判彙編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律師說法
碩豐法律事務所
有勞資問題要處理嗎?歡迎與我們聯繫
發生車禍難以處理嗎?歡迎與我們聯繫
離婚家事問題難以處理嗎?讓我們協助您
遺產案件讓您心煩嗎?請讓我們協助您
有房地產法律問題,歡迎來電詢問
有債務問題要處理嗎?歡迎來電洽詢
我們以合理價格提供高品質法律服務,需要協助,請聯繫我們 ...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