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6-1條


雇主使勞工於獅、虎、豹、熊及其他具有攻擊性或危險性之動物飼養區從事餵食、誘捕、驅趕、外放,或獸舍打掃維修等作業時,應有適當之人獸隔離設備與措施。但該作業無危害之虞者,不在此限。

雇主為前項人獸隔離設備與措施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勞工打開獸欄時,應於安全處以電動控制為之。但有停電、開關故障、維修保養或其他特殊情況時,經雇主或主管在現場監督者,得以手動為之。

二、從事作業有接近動物之虞時,應有保持人獸間必要之隔離設施或充分之安全距離。

三、從獸舍出入口無法透視內部情況者,應設置監視裝置。

四、勞工與具有攻擊性或危險性動物接近作業時,有導致傷害之虞者,應指定專人監督該作業,並置備電擊棒等適當之防護具,使勞工確實使用。

五、訂定標準作業程序,使勞工遵循。

六、其他必要之防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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