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1條


雇主對於室內工作場所,應依下列規定設置足夠勞工使用之通道:

一、應有適應其用途之寬度,其主要人行道不得小於一公尺。

二、各機械間或其他設備間通道不得小於八十公分。

三、自路面起算二公尺高度之範圍內,不得有障礙物。但因工作之必要,經採防護措施者,不在此限。

四、主要人行道及有關安全門、安全梯應有明顯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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