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6條


雇主架設之通道及機械防護跨橋,應依下列規定:

一、具有堅固之構造。

二、傾斜應保持在三十度以下。但設置樓梯者或其高度未滿二公尺而設置有扶手者,不在此限。

三、傾斜超過十五度以上者,應設置踏條或採取防止溜滑之措施。

四、有墜落之虞之場所,應置備高度七十五公分以上之堅固扶手。在作業上認有必要時,得在必要之範圍內設置活動扶手。

五、設置於豎坑內之通道,長度超過十五公尺者,每隔十公尺內應設置平台一處。

六、營建使用之高度超過八公尺以上之階梯,應於每隔七公尺內設置平台一處。

七、通道路用漏空格條製成者,其縫間隙不得超過三公分,超過時,應裝置鐵絲網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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