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72條


雇主設置衝剪機械五台以上時,應指定作業管理人員負責執行下列職務:

一、檢查衝壓機械及其安全裝置。

二、發現衝剪機械及其安全裝置有異狀時,應即採取必要措施。

三、衝剪機械及其安全裝置裝設有鎖式換回開關時,應保管其鎖匙。

四、直接指揮金屬模之裝置、拆卸及調整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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