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06條


雇主使用於儲存高壓氣體之容器,不論盛裝或空容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確知容器之用途無誤者,方得使用。

二、容器應標明所裝氣體之品名,不得任意灌裝或轉裝。

三、容器外表顏色,不得擅自變更或擦掉。

四、容器使用時應加固定。

五、容器搬動不得粗莽或使之衝擊。

六、焊接時不得在容器上試焊。

七、容器應妥善管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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