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08條


雇主對於高壓氣體之貯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貯存場所應有適當之警戒標示,禁止煙火接近。

二、貯存周圍二公尺內不得放置有煙火及著火性、引火性物品。

三、盛裝容器和空容器應分區放置。

四、可燃性氣體、有毒性氣體及氧氣之鋼瓶,應分開貯存。

五、應安穩置放並加固定及裝妥護蓋。

六、容器應保持在攝氏四十度以下。

七、貯存處應考慮於緊急時便於搬出。

八、通路面積以確保貯存處面積百分之二十以上為原則。

九、貯存處附近,不得任意放置其他物品。

十、貯存比空氣重之氣體,應注意低漥處之通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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