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18條


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自設道路,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能承受擬行駛車輛機械之荷重。

二、危險區應設有標誌杆或防禦物。

三、道路,包括橋梁及涵洞等,應定期檢查,如發現有危害車輛機械行駛之情況,應予消除。

四、坡度須適當,不得有使擬行駛車輛機械滑下可能之斜度。

五、應妥予設置行車安全設備並注意其保養。

六、道路之邊緣及開口部分,應設置足以防止車輛機械翻落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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