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39條


雇主對於軌道沿線,應依下列規定採取措施:

一、軌道兩旁之危險立木,應予清除。

二、軌道之上方及兩旁與鄰近之建築物應留有適當之距離。

三、軌道附近不得任意堆放物品,邊坑上不得有危石。

四、橋梁過長時,應設置平台等。

五、工作人員經常出入之橋梁,應另行設置行人安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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