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57條


雇主對搭載勞工於行駛中之貨車、垃圾車或資源回收車,應依下列規定:

一、不得使勞工搭乘於因車輛搖動致有墜落之虞之位置。

二、勞工身體之最高部分不得超過貨車駕駛室之頂部高度;載貨台之物料高度超過駕駛室頂部者,不得超過該物料之高度。

三、其他維護搭載勞工乘坐安全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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