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67條


雇主使勞工於載貨台從事單一之重量超越一百公斤以上物料裝卸時,應指定專人採取下列措施:

一、決定作業方法及順序,並指揮作業。

二、檢點工具及器具,並除去不良品。

三、禁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作業場所。

四、從事解纜或拆墊之作業時,應確認載貨台上之貨物無墜落之危險。

五、監督勞工作業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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