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78條


雇主使用軟管以動力從事輸送硫酸、硝酸、鹽酸、醋酸、甲酚、氯磺酸、氫氧化鈉溶液等對皮膚有腐蝕性之液體時,對該輸送設備,應依下列規定:

一、於操作該設備之人員易見之場所設置壓力表,及於其易於操作之位置安裝動力遮斷裝置。

二、該軟管及連接用具應具耐腐蝕性、耐熱性及耐寒性。

三、該軟管應經水壓試驗確定其安全耐壓力,並標示於該軟管,且使用時不得超過該壓力。

四、為防止軟管內部承受異常壓力,應於輸壓設備安裝回流閥等超壓防止裝置。

五、軟管與軟管或軟管與其他管線之接頭,應以連結用具確實連接。

六、以表壓力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之壓力輸送時,前款之連結用具應使用旋緊連接或以鉤式結合等方式,並具有不致脫落之構造。

七、指定輸送操作人員操作輸送設備,並監視該設備及其儀表。

八、該連結用具有損傷、鬆脫、腐蝕等缺陷,致腐蝕性液體有飛濺或漏洩之虞時,應即更換。

九、輸送腐蝕性物質管線,應標示該物質之名稱、輸送方向及閥之開閉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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