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1條


雇主對於使用導火索方式從事爆破作業,應就經火藥爆破特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人員中,指派專人辦理下列事項:

一、指示從事該作業勞工之退避場所及應經路線。

二、發爆前應以信號警告,並確認所有人員均已離開危險區域。

三、一人之點火數在五以上時,應使用爆破時間指示器等能獲知退避時間之儀表。

四、應指示點火之順序及種類。

五、傳達點火信號。

六、對從事點火作業之勞工,傳達退避之信號。

七、確認有無未爆之裝藥或殘藥,並作妥善之處理。


 

所有條文

法律體系

立法沿革

規定註釋

律令格式

裁判彙編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律師說法

 
分享此頁
  28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