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19條


雇主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設置廁所及盥洗設備,但坑內等特殊作業場所置有適當數目之便器者,不在此限:

一、男女廁所以分別設置為原則,並予以明顯標示。

二、男用廁所之大便器數目,以同時作業男工每二十五人以內設置一個以上為原則,最少不得低於六十人一個。

三、男用廁所之小便器數目,應以同時作業男工每十五人以內設置一個以上為原則,最少不得低於三十人一個。

四、女用廁所之大便器數目,應以同時作業女工每十五人以內設置一個以上為原則,最少不得低於二十人一個。

五、女用廁所應設加蓋桶。

六、大便器應為不使污染物浸透於土中之構造。

七、應設置充分供應清潔水質之洗手設備。

八、盥洗室內應備有適當之清潔劑,且不得盛放有機溶劑供勞工清潔皮膚。

九、浴室應男女分別設置。

十、廁所及便器不得與工作場所直接通連,廁所與廚房及食堂應距離三十公尺以上。但衛生沖水式廁所不在此限。

十一、廁所及便器每日至少應清洗一次,並每週消毒一次。

十二、廁所應保持良好通風。

十三、僱有身心障礙者,應設置身心障礙者專用設備,並予以適當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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