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2條


雇主對於廚房及餐廳,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餐廳、廚房應隔離,並有充分之採光、照明,且易於清掃之構造。

二、餐廳面積,應以同時進餐之人數每人一平方公尺以上為原則。

三、餐廳應設有供勞工使用之餐桌、座椅及其他設備。

四、應保持清潔,門窗應裝紗網,並採用以三槽式洗滌暨餐具消毒設備及保存設備為原則。

五、通風窗之面積不得少於總面積百分之十二。

六、應設穩妥有蓋之垃圾容器及適當排水設備。

七、應設有防止蒼蠅等害蟲、鼠類及家禽等侵入之設備。

八、廚房之地板應採用不滲透性材料,且為易於排水及清洗之構造。

九、污水及廢物應置於廚房外並妥予處理。

十、廚房應設機械排氣裝置以排除煙氣及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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