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法

消費者保護法第3條


政府為達成本法目的,應實施下列措施,並應就與下列事項有關之法規及其執行情形,定期檢討、協調、改進之:

一、維護商品或服務之品質與安全衛生。

二、防止商品或服務損害消費者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或其他權益。

三、確保商品或服務之標示,符合法令規定。

四、確保商品或服務之廣告,符合法令規定。

五、確保商品或服務之度量衡,符合法令規定。

六、促進商品或服務維持合理價格。

七、促進商品之合理包裝。

八、促進商品或服務之公平交易。

九、扶植、獎助消費者保護團體。

十、協調處理消費爭議。

十一、推行消費者教育。

十二、辦理消費者諮詢服務。

十三、其他依消費生活之發展所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

政府為達成前項之目的,應制定相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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