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第1153條的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生前所負的債務,應以所繼承的遺產範圍為限負連帶清償責任,這即所謂的「限定繼承原則」。該制度保護繼承人免於使用自身財產償還超出遺產範圍的債務,減輕繼承人的經濟負擔。同時,法律也規定,若繼承人之間沒有特別約定或其他法律規定時,應依照各自的應繼分比例分擔債務責任。這樣的設計有效防止債務負擔的不公平分配,確保各繼承人權利與義務的平衡。然而,連帶責任的存在賦予債權人更大的保障,債權人可向任一繼承人請求償還全部或部分債務,隨後清償的繼承人再依比例向其他繼承人追償其應負擔的部分。此條文在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同時,也保障了繼承人之間的公平分配,維持法律制度的合理性與穩定性,並有助於有效處理債務繼承問題,實現雙方利益的平衡與保障。
民法第1147條: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民法第1148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民法第1148-1條: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民法第1149條:
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
民法第1150條:
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但因繼承人之過失而支付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151條: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民法第1152條:
前條公同共有之遺產,得由繼承人中互推一人管理之。
民法第1153條: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