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

民法繼承第三章遺囑第一節通則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根據民法第1188條之規定,喪失繼承權的法律效果亦準用於受遺贈人。民法第1145條列舉繼承人若有重大不法行為,例如故意殺害被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進行詐欺、脅迫,或損害遺囑真意等行為,將喪失其繼承權。此規定透過準用,使受遺贈人若犯有相同不法行為,同樣喪失受遺贈的資格,進而確保遺產分配的公平性與倫理性。這項規定旨在懲罰不道德行為,防止不法之徒透過違法手段獲取利益,維護公序良俗與遺囑人的真實意願。此外,該條文在遺贈制度中設下了道德底線,避免不當利益的產生,並保護受益人及遺囑人雙方的合法權益。透過這樣的規範,法律達到遏止不法行為、維護社會正義的目的,亦確保遺產分配秩序的穩定與公正。

 

民法第1186條:

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遺囑。

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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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87條: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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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88條: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喪失繼承權之規定,於受遺贈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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