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

民法繼承第三章遺囑第四節執行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遺囑執行人在遺產處理與分配中扮演重要角色,其產生、資格、職責及解任均受到《民法》詳細規範。根據第1209條,遺囑人可指定執行人或委託他人選定,保障遺囑意願的實現。第1210條限制未成年人及受監護、輔助宣告者擔任執行人,以確保能力與專業性。若無指定執行人,第1211條規定由親屬會議或法院選任。執行人有權請求合理報酬(第1211-1條),並需編製遺產清冊(第1214條),妥善管理遺產(第1215條)。第1216條禁止繼承人妨礙執行人職務,而第1217條則針對多名執行人的決策方式予以規範。最後,若執行人失職或不適任,依第1218條,利害關係人可請求解任並改選或重新指定。這些規定不僅保障遺囑執行的效率與公平,也維護遺囑人意願的尊重與合法性,促進遺產分配的秩序與穩定。


民法第1209條:

遺囑人得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之。

受前項委託者,應即指定遺囑執行人,並通知繼承人。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遺產說法

 

民法第1210條:

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不得為遺囑執行人。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遺產說法

 

民法第1211條:

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遺產說法

 

民法第1211-1條:

除遺囑人另有指定外,遺囑執行人就其職務之執行,得請求相當之報酬,其數額由繼承人與遺囑執行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法院酌定之。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遺產說法

 

民法第1212條:

遺囑保管人知有繼承開始之事實時,應即將遺囑交付遺囑執行人,並以適當方法通知已知之繼承人;無遺囑執行人者,應通知已知之繼承人、債權人、受遺贈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無保管人而由繼承人發現遺囑者,亦同。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遺產說法

 

民法第1213條:

有封緘之遺囑,非在親屬會議當場或法院公證處,不得開視。

前項遺囑開視時,應製作紀錄,記明遺囑之封緘有無毀損情形,或其他特別情事,並由在場之人同行簽名。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遺產說法

 

民法第1214條:

遺囑執行人就職後,於遺囑有關之財產,如有編製清冊之必要時,應即編製遺產清冊,交付繼承人。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遺產說法

 

民法第1215條:

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並為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

遺囑執行人因前項職務所為之行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遺產說法

 

民法第1216條:

繼承人於遺囑執行人執行職務中,不得處分與遺囑有關之遺產,並不得妨礙其職務之執行。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遺產說法

 

民法第1217條:

遺囑執行人有數人時,其執行職務,以過半數決之。但遺囑另有意思表示者,從其意思。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遺產說法

 

民法第1218條:

遺囑執行人怠於執行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利害關係人,得請求親屬會議改選他人;其由法院指定者,得聲請法院另行指定。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匯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遺產說法

 
=民法=民法繼承=遺囑=執行=
分享此頁
  26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