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

民法繼承第三章遺囑第六節特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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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繼承第三章遺囑第六節特留分是保障繼承人最低繼承權的重要法律基礎,其主要規範包含特留分的決定、算定及遺贈扣減三個核心部分。根據第1223條,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及配偶的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兄弟姊妹及祖父母則為三分之一,充分考量了不同親屬間的扶養義務及經濟依賴程度。依第1224條,特留分由應繼財產扣除債務後計算,確保繼承人取得的遺產淨額,避免因債務而削弱其保障功能。而第1225條進一步明確,如遺贈影響特留分,應按遺贈價值比例進行扣減,以維持遺產分配的公平與正義。這些規定不僅保障繼承人權益,也兼顧了被繼承人財產自由處分的彈性,減少家庭爭端,維護社會和諧。

 

民法第1223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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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224條:

特留分,由依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算定之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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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225條:

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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