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妨害國交罪旨在維護國際關係和外交禮儀,對於針對友邦或外國代表的侮辱行為予以懲處。第116條規定,若對友邦元首或駐華外國代表犯故意傷害、妨害自由或妨害名譽罪,刑罰可加重至三分之一。第117條則針對中華民國政府發布的局外中立命令,若在他國交戰期間違背該命令,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萬元以下罰金。第118條明定,若意圖侮辱外國而公開損壞、污損其國旗或國章,則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第119條規定,涉及妨害外國名譽和侮辱外國象徵的罪行須經外國政府提出請求方可追究,強調尊重國際外交習慣並在適當情況下進行法律干預。
刑法第116條:
對於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犯故意傷害罪、妨害自由罪或妨害名譽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刑法第117條:
於外國交戰之際,違背政府局外中立之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18條:
意圖侮辱外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外國之國旗、國章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19條:
第一百一十六條之妨害名譽罪及第一百一十八條之罪,須外國政府之請求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