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編分則第四章瀆職罪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第四章瀆職罪針對公務員濫用職權、受賄和其他不法行為進行嚴格懲處。第120條至第122條規定,公務員若因不作為而放棄職責、收受賄賂或違法行為,將處以重刑,情節嚴重者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第124條至第125條針對審判或追訴犯罪的公務員濫用職權,進行不公裁判或非法逮捕,可判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26條至第127條則對凌虐、違法拘禁或錯誤執行刑罰者設置刑罰。第128條至第132條針對不當處理訴訟、違法徵稅、洩密及違法處理郵件等行為,處以有期徒刑或罰金。第134條明定公務員利用職權犯罪者,加重其刑,除非其他法律已特別規定刑罰。整體條款重申了對公務員職責的高標準要求,以保障公務正義及公共利益。


刑法第120條:

公務員不盡其應盡之責,而委棄守地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彙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刑法第121條: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彙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刑法第122條: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彙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刑法第123條:

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彙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刑法第124條: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彙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刑法第125條: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彙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刑法第126條:

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於人犯施以凌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彙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刑法第127條:

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而執行不應執行之刑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彙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刑法第128條:

公務員對於訴訟事件,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彙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刑法第129條:

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彙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刑法第130條:

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彙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刑法第131條: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彙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刑法第132條: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彙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刑法第133條:

在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開拆或隱匿投寄之郵件或電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彙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刑法第134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彙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刑法=刑法分則=瀆職罪=
分享此頁
  364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