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編分則第五章妨害公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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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妨害公務罪旨在保障公務員執行職務的安全及秩序。第135條規定,對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施加強暴或脅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若使用動力交通工具或攜帶兇器犯案,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徒刑,致公務員死亡或重傷者,處重刑。第136條針對三人以上聚眾妨害公務,對首謀及施暴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並可重罰致公務員死亡或重傷者。第137條至第141條則懲治對考試作弊、損壞公務文件或封印、侮辱公務員等行為,處以不同刑期及罰金,未遂犯亦罰。這些條款保護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免受妨害,確保政府職能正常運作。


刑法第135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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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3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公務員於死或重傷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之人,依前條第四項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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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37條:

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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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38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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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39條:

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依法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為違背公務員依法所發具扣押效力命令之行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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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40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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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41條:

意圖侮辱公務員,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共場所之文告者,處拘役或六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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