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編分則第五章之一藐視國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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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之一的藐視國會罪旨在維護立法院聽證和質詢程序的誠信與透明。第141-1條規定,公務員在立法院的聽證或質詢過程中,若就其所知的重要事項做出虛偽陳述,將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此條款強調公務員在國會聽證和質詢中的責任,要求其忠實陳述真實情況,以保障立法機關行使監督職權的有效性和公正性,並確保資訊的準確性,防止誤導國會或損害國家利益。


刑法第141-1條:

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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