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妨害秩序罪旨在維護公共秩序,防止聚眾騷擾、擾亂集會和冒充公務員等行為。第149條和第150條規定,若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或脅迫,不聽公務員解散命令,對在場助勢及首謀者分別處以刑罰。第151條至第153條針對恐嚇公眾、擾亂合法集會及煽動他人犯罪行為,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第154條至第156條針對以犯罪為宗旨的結社、煽動軍人逃叛或非法集結軍隊,對參與者及首謀者處以有期徒刑。第157條至第159條規範挑唆訴訟、冒充公務員、冒用官銜等行為,分別處一年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第160條則懲治故意損壞國徽、國旗或侮辱孫中山遺像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這些條款確保公共秩序不受非法行為侵害。
刑法第149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50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二、因而致生公眾或交通往來之危險。
刑法第151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52條:
以強暴脅迫或詐術,阻止或擾亂合法之集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53條: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刑法第154條:
參與以犯罪為宗旨之結社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155條:
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56條:
未受允准,招集軍隊,發給軍需或率帶軍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157條:
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58條:
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冒充外國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亦同。
刑法第159條:
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60條:
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其遺像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