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脫逃罪條款旨在懲治因脫逃或協助脫逃而妨害司法的行為。第161條規定,若依法逮捕或拘禁之人脫逃,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若以損壞設施或強暴脅迫等方式逃脫,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聚眾脅迫者處更重刑罰。第162條對縱放或便利逃脫的行為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損壞設施或聚眾脅迫,刑期更高。親屬若協助逃脫,得減輕刑罰。第163條針對公務員,若縱放或便利逃脫,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導致脫逃者,處六個月以下刑期或罰金。條款還規定各項未遂犯皆需受罰,以嚴格防範脫逃行為,維護司法公正。
刑法第161條:
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162條:
縱放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犯第一項之便利脫逃罪者,得減輕其刑。
刑法第163條:
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致前項之人脫逃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