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法

保險法第一章總則第六節再保險


再保險,謂保險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險,轉向他保險人為保險之契約行為。
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對於再保險人無賠償請求權。但原保險契約及再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再保險人不得向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請求交付保險費。
原保險人不得以再保險人不履行再保險金額給付之義務為理由,拒絕或延遲履行其對於被保險人之義務。
分享此頁
  33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