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條款旨在懲治妨害刑事偵查與審判公正性的行為。第164條規定,若藏匿罪犯或逃脫者,使其隱避,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若為他人頂替亦同。第165條針對偽造、湮滅、隱匿或使用虛假證據的行為,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第166條指出,若在他人刑案判決確定前自白湮滅證據罪行,可減輕或免除刑罰。第167條對於協助犯人或逃脫者的親屬給予減輕或免除刑罰的規定。這些條款強調保障刑事案件中證據的真實性及刑事追訴程序的公正性,以防止干預司法。
刑法第164條: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刑法第165條: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66條:
犯前條之罪,於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167條:
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圖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而犯第一百六十四條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