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編分則第十三章偽造有價證券罪

我們想讓你了解的是

第十三章針對偽造有價證券罪的行為及刑罰進行詳細規範,以維護金融秩序和交易的誠信。第201條至第205條中,首先規定偽造、變造公債票、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意圖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罰金。針對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等電子支付工具的偽造行為,也設定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若偽造或變造郵票、印花稅票、往來客票等,則依物品不同輕重處刑。此外,第204條規定,意圖製造或交付用於偽造之器材、原料或電磁紀錄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對利用職務機會從事偽造的業務人員加重處罰。最後,第205條規定所有偽造物及偽造所用器材一律沒收,無論是否屬於犯罪人所有。此章透過明確規範防止偽造行為,維護金融體系及交易工具的信任度。


刑法第201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彙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刑法第201-1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受或交付於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彙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刑法第202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票或印花稅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郵票或印花稅票,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塗抹郵票或印花稅票上之註銷符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彙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刑法第203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船票、火車、電車票或其他往來客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彙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刑法第204條:

意圖供偽造、變造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或電磁紀錄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利用職務上機會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彙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刑法第205條:

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提款、簽帳、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及電磁紀錄,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法規體系

案例彙整

學說彙纂

法律新語

規定註釋

律師說法

 
=刑法=刑法分則=偽造有價證券罪=
分享此頁
  45

請先登入以複製或列印本站資訊。

 


沒有帳號或忘記帳號?歡迎點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