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編分則第十四章偽造度量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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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規範偽造度量衡罪,主要針對違反法定標準的度量衡製造、販賣及使用行為,以確保商業交易中的計量準確性。根據第206條,製造或變更度量衡標準,意圖行使者,將被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第207條進一步規定,販賣違規度量衡者可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若實際使用不合標準的度量衡,則根據第208條,處以罰金,若是業務人員在職務上使用違規度量衡,則處以更高的刑罰。最後,第209條規定,所有違規的度量衡工具均應被沒收,不論是否屬於犯罪人所有。此章藉由規範度量衡的製造、販賣及使用,維護市場秩序,防止欺詐行為,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及交易的公平性。


刑法第206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製造違背定程之度量衡,或變更度量衡之定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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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07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販賣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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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08條:

行使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九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關於其業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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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09條:

違背定程之度量衡,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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